(四)教育投入保障工程。
1.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做到财政教育投入的“三个增长”,具体考核指标为: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小学和初中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小学和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逐年增长、教职工工资逐年增长。
2.加强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保证农村义务教育需要。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的要求,确保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按规定比例足额用于农村义务教育。
3.加大教育费附加征收力度,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包括城市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是国家为发展基础教育而制定的一项特殊扶持政策。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明确征收主体、增强征收责任意识,加强教育费附加代扣代缴及其征收管理单位之间的协调,落实部门职责,做到依法依规足额征缴。同时,不能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内管理而扣减或抵顶教育经费拨款。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财政、税务和教育部门对教育费附加征收的信息反馈制度,促进有关单位依法对教育费附加的足额征收并及时拨付教育部门。
4.用好中央专项建设经费。为巩固提高“两基”成果,自治区将继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统筹结合中央各项专项建设经费,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促进我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标准化建设、均衡化发展目标的实现。重点抓好以下中央教育专项建设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我区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按 5:5的比例承担,中央及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各约投入2.57亿元,每年总投资5.14亿元左右,2008-2012年5年共约投入25.7亿元,专门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改善办学条件。
(2)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国家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安排国债专项资金100亿元实施中西部地区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分配给我区的工程建设资金额度为3亿元,专门用于农村初中学生宿舍、食堂及厕所等生活设施建设。
5.规范和加强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完善自治区、地级市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确保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防止教育经费被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加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制度,从2008年起,各农村中小学校要正式编制经费预算,将学校所有收支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并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