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专项资金和新农合基金等专项资金的安全。
强化对社保基金的监管。督促配合有关部门规范社保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使用,方便群众领取。加强基金征缴和对财政专户的监督,完善政策制度,实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保基金等行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基金风险控制的长效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和基金的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群众。
自治区负责单位: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监察厅、纠风办、审计厅、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经委,广西银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做到应缴尽缴、公平规范,促进公积金贷款发展,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发挥更大作用;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规运作、缴纳和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运作,改进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方便支取、使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
自治区负责单位:自治区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监察厅、纠风办、财政厅、审计厅,广西银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强化对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督促加强审计和财政监督,确保扶贫、救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扶贫资金要真正用在贫困地区、用于贫困群众。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内部监控制度。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扶贫和救灾专项资金等行为。
自治区负责单位:自治区扶贫办、民政厅、财政厅,广西银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纠风办、审计厅
强化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管。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职责,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新农合基金拨付、使用、收支和补偿报销受益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截留、转移、挪用、挤占新农合基金或弄虚作假套取新农合基金等行为,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及时足额到位。
自治区负责单位: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纠风办
(四)加大工作力度,继续解决教育、卫生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治理教育乱收费。督促各级政府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巩固和扩大“两基”攻坚成果,确保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等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收费问题。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按有关规定与所在地学生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免收借读费。基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任务,加大清理规范高中阶段改制学校的工作力度。继续实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等。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的相关标准,地方自行制定的与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不符的文件规定一律废止。加强对国际合作办学行为的监管,严禁以此为名乱收费。加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学校食堂管理行为,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确保学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严格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禁止任何部门和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和开办有偿补习班,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坚决纠正脱离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设奢华校园的行为。坚持并完善教育经费拨付、学校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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