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亳政办〔2008〕11号)
谯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已经第二十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亳州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及《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的函》(皖国土资函〔2005〕1005号)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亳州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据统计,我市规划区内统一年产值标准为每亩1330元和1260元(详见表一)。
二、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9260元/亩,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9950元/亩。
三、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农用地的青苗补偿标准和土地分类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为准,并按当季作物进行补偿。
(一)耕地的补偿标准:种植粮食作物(小麦、玉米、大豆等)的耕地1100元/亩,种植经济作物(棉花、烟叶等)的耕地2000元/亩。
(二)园地的补偿标准:园地2000元/亩,果树、桑树等果木不再另外补偿。
(三)林地的补偿标准:林业育苗地、苗圃2000元/亩,成材林1000元/亩。
(四)药材地的补偿标准:一年生药材1500元/亩;多年生药材,第一年1500元/亩,第二年2000元/亩,第三年3000元/亩,第四年1300元/亩,第五年1000元/亩(不到收获季节,适当参照第三年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