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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核算方法相同。对于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或以新建管网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核算时间以通过验收的第二个月算起。
  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包括当年新投运的老机组脱硫设施削减和上年投产老机组脱硫以及隔年投产脱硫机组当年多削减的量。当年新增非火电SO2削减量:指连续稳定减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业的烧结机和冶炼等烟气脱硫工程脱硫、炼焦脱硫工程、煤改气工程、与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循环流化床、集中供热等脱硫措施形成的SO2削减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锅炉等措施减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详细的技术资料支持。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宁波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251号)(以下简称《计划》)、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我市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及管委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及管委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监测工作。
  市控重点污染源是我市监控的占全市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8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市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所在地的各县(市)、区及管委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市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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