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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国土局统一监制。

  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滁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章 补偿安置规定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本办法所称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经营性、公益性房屋。

  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补偿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第十七条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按照被拆迁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

  (二)被拆迁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但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

  (三)拆迁公告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

  (四)拆迁公告公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等;

  (五)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九条 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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