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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8〕44号)


市发改委、建设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月8日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借款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条件是借款人已取得建设项目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上述要求,我市经济适用房项目上述四证均办在了市房产局的名下,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办法》不相符。为了妥善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贷款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办理贷款相关手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的主体仍是市房产局,负有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市国土局依据市房产局的委托开发协议,在备注栏注明开发企业名称。一个项目多个开发企业的,依据市房产局委托协议划分的标段予以确认,分别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在备注栏注明开发企业名称。
  三、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市规划局依据市房产局的委托开发协议,将上述三证变更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
  四、今后新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均按上述规定予以办理。
  五、开发企业承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必须专款专用,用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得挪做它用。市房产局与相关商业银行协商签订协议,共同监督管理贷款的运行安全。

  二○○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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