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设立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二)是否有明确的分管领导
(三)是否有稳定的工作人员
(四)是否有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是否有适当的经费保障
二、工作推动及制度执行、建设情况
(一)工作推动情况
1.是否有详细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2.监督情况
(1)对于有下属单位的机关,对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进行日常监督的情况
(2)对于没有下属单位的机关,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开展自查、整改
3.培训情况
(1)是否认真参加市里举办的教育培训,培训情况如何
(2)是否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培训情况如何
4.评议情况
公众对机关部门工作的满意度
5.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情况
是否完成并及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6.工作绩效情况
(1)部门机关作风、行政效率、行政行为的改善情况
(2)工作创新性程度
(二)制度执行情况
是否认真落实、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相关配套制度
(三)制度建设情况
制度落实情况
三、各级政府查阅服务中心的情况
(一)是否设立统一标志
(二)是否具有健全的制度和管理措施
(三)是否配备完善的设备和必要的设施
(四)是否配备专门服务人员
(五)是否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一)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是否按照法定的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平台作用
(四)是否按照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五)是否及时更新变更的政府信息
(六)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是否在其职责范围内予以澄清
(七)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发布机制
(八)是否公开了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九)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准确、完整的向查阅服务中心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是否建立第三方意见征询机制
(十一)是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发布政府信息
五、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一)受理
1.是否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2.应当受理的是否及时受理并登记
3.受理依申请公开特殊信息或受理委托申请是否查阅相关证明文件
4.不予受理的是否登记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与处理
1.是否建立第三方意见征询机制
2.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是否进行区分处理
3.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是否将申请书登记留存,并符合规定的留存时间
(三)答复
1.答复的期限是否合法
2.答复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3.处理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是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处理后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是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是否告知申请人
6.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是否告知申请人申请的途径
7.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是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8.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是否予以更正或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
1.是否按照规定收费、减免收费
2.是否违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保密审查情况
(一)是否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二)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是否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三)是否未经审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是否未经审查公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五)是否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未经审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六)是否对不能确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七、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一)举报情况
1.是否被举报以及被举报数量
2.是否被确认存在违法行为
3.是否能够认真应对并执行处理结果
(二)投诉情况
1.是否被投诉以及被投诉数量
2.是否确认存在过错
3.是否能够认真应对并执行处理结果
(三)行政复议情况
1.是否被行政复议以及被复议数量
2.是否确认存在违法行为
3.是否能够执行复议决定
(四)行政诉讼情况
1.是否被起诉以及被起诉数量
2.是否确认存在违法行为
3.是否能够执行判决或裁定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为了进一步推进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评议的主体
社会评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评议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参加。
二、社会评议的对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中新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社会评议的内容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四、社会评议的方式方法
评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视察,新闻媒体跟踪报道,社会监督员和广大群众日常监督。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社会评议的时间
区县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市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六、附则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七、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的规定(试行)
为了做好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提供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更全面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二、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三、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提供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四、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及时向市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区县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分别向本级政府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原件文本一式3份。
行政机关对已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提供修改后的该政府信息或进行废止说明。
六、凡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在提供范围之列。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生成的,由编制文号或主要编制的行政机关负责提供。
七、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
八、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工作考核。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同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九、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中新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工作,适用本规定。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主动公开的信息提供工作,参照本规定。
十、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