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③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天津市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上报备案制度(试行)
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具体分为:
(一)各行政机关已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各行政机关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上报备案的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的理由。
将各种信息项统一填入《行政机关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和《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样表附后)。
三、上报备案的程序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报备表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将报备表报送区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四、上报备案的审核
报备表在上报前,应当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并经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备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复审,复审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要求该行政机关对该信息进行追加公开。
五、上报备案的时间
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上报备案工作。
六、其他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中新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涉及不予公开的信息上报备案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七、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1﹒行政机关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2﹒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附件1 行政机关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单位名称:
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
单位名称:
序号
| 信息标题(申请人申请事项)
| 文号
| 密级
| 生成日期
| 不予公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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