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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8〕10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精神,为了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管理的基础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以下统一称申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表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根据附件式样自行印制(附件1中的附4《卷烟销售明细表》请自省局FTP服务器“Dell1\data\省局各处室\流转税处\地市上传\消费税报表\烟类消费税卷烟销售明细表Excel表样和命名规范”下载)。
  二、申报表自2008年4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3月份的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启用。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于2008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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