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资助资金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投资主体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合作区设立企业,并取得批准文件及证书。
(三)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并已建成投产。
(四)在合作区内长期工作的中方人员需取得埃及工作签证。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报需提供:申请报告、企业申报说明、企业申报项目审核意见表、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企业上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在合作区设立企业的年度经营总结、商务部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境外注册文件复印件、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复印件、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需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二)申报生活设施运营费用的企业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费用发票复印件。
(三)申报海外投资保险费补助的企业还需提供:海外投资保险投保保单复印件、缴纳保费发票复印件。
(四)申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补助的企业还需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复印件、缴纳保费发票复印件。
(五)申报中方常驻人员生活补贴的企业还需提供:区内企业与生活服务运营部门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中方常驻人员名单、护照及工作签证复印件。
(六)市商务委申报国内外招商、推介、宣传活动的相关费用需提供:批准文件、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企业报送的复印件材料,均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凡与申报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所有申报材料应按上述顺序排列成册,编制目录及页码。申报材料须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
四、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企业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二)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组成联合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及金额。
(三)由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五、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相同性质中央或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不能重复享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