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项目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8〕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项目资助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项目资助试行办法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积极参与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投资,加快合作区开发建设,争取两年内使合作区有一个根本性变化,特设立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专项扶持资金,对我市企业参与合作区建设给予资助。现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资助的内容与标准
(一)对我市企业在合作区设立生产和服务性企业予以资助。
1.在合作区设立生产和服务性企业,以注册资本中方投资实际到位额(含现汇和实物)为基数,每年按5%给予资助,使用商务部无息贷款部分不享受资助。
2.在合作区设立餐饮、理发、便利店、物流等服务性机构的对其房租和煤、水、电、气等运营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3.对国内企业为在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4.对国内企业为在合作区长期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每人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为鼓励在合作区长期工作的人员安心工作,改善其生活和工作条件,通过合作区生活服务运营部门对在合作区长期工作的中方人员,按每人每年1万元人民币标准给予伙食补贴。
(三)对各区县和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集团公司组织招商推动的项目,在项目注册后,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该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集团公司2万元人民币,用于鼓励相关人员。
(四)对在合作区招商、建设、生产和管理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五)对市商务委为加快合作区建设所组织的国内外招商、推介、宣传活动的相关费用予以资助。
(六)上述对同一项目或人员(单位)的资助(补贴)可连续享受3年,超过3年不再享受资助(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获得各项资金资助额累计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