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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非法手段骗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参保人数计算及时划转到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帐户,县区未按时足额划转的由市财政在转移支付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监察、审计、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对县区财政补助比例表

县区名称

市财政补助比例%

吴起县

30

安塞县

30

志丹县

30

宝塔区

50

子长县

50

甘泉县

50

富 县

80

洛川县

80

黄陵县

80

宜川县

80

延长县

80

延川县

80

黄龙县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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