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建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制度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8〕58号)
各区(县)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
为贯彻《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抗震救灾募捐管理的紧急通知》(沪府办发[2008]14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的规定,现就建立本市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制度,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及报备部门
自《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凡在本市以抗灾救灾名义开展的义演、义赛、义卖等捐赠和募捐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各公募基金会、各公益性民间组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以抗灾救灾名义开展义演、义赛、义卖捐赠和募捐活动的,根据本会、本组织登记机关的行政级别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级别,分别报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以抗灾救灾名义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发动募捐的,根据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隶属街道、乡镇的各部门、各单位以抗灾救灾名义在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发动募捐的,由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汇总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二、备案内容
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
三、备案统计
各公募基金会、各公益性民间组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以抗灾救灾名义开展义演、义赛、义卖捐赠和募捐活动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以抗灾救灾名义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发动募捐的,应当严格按照《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抗震救灾募捐管理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和《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做好“5.12汶川地震”救灾捐赠统计工作的通知》(沪民社基[2008]1号)精神,执行备案统计,所募捐的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支援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