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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因居民搬迁等历史原因导致有居民海岛改变为无居民海岛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原住人不得擅自改变该无居民海岛现状。原住人确需对其原自有构筑物进行修缮改造的,需报经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原则上不得利用外资。确需利用外资进行开发利用的,需报经国家安全、军事机关等部门同意。
  无居民海岛利用人应当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用途用岛。确需改变原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批准用途的,应当符合《宁波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宁波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三、建立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和管理数据库,切实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和人员登记管理
  加强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调查,在摸清全市无居民海岛资源环境及其开发利用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全市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和管理数据库。各有关涉岛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无居民海岛管理审批有关材料抄送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无居民海岛利用经依法批准或者备案后,由批准或者备案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计造册。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将当年度本地区无居民海岛利用统计造册情况报市海洋渔业局汇总,由市政府在12月31前报省政府备案。
  无居民海岛不得作为公民户籍登记的地址。确需将无居民海岛转为有居民海岛的,应当报经省政府批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人,应当加强对上岛人员的登记。对于外国人进入无居民海岛的,无居民海岛利用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对于作为群众性农渔业开发(包括生产临时休息地)、以及原无居民海岛住有人等需要长期或者定期进入无居民海岛的,其上岛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边防部门进行备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擅自进入无居民海岛生产生活的人员加强管理,必要时可以进行清理。
  四、要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宁波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宁波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化的宣传工具,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无居民海岛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观念,形成社会各界关注无居民海岛、爱护无居民海岛、支持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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