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宁波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宁波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是我市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宁波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宁波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
利用无居民海岛进行工商业和旅游业等经营性开发的,应当按照全岛整体规划原则,编制整个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方案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后,经无居民海岛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审查(未成立联席会议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涉岛管理单位进行审查,下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发放《无居民海岛利用批准通知书》,市县各有关部门才能按各自职责办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相关手续。其中,利用无居民海岛进行工业建设的、以及利用象山港区域内无居民海岛进行旅游开发的,需经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无居民海岛进行其他商业开发和旅游开发的,应当经县级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内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还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规定需要对无居民海岛利用进行招标拍卖或者招商的,招标拍卖组织单位应当在招标拍卖招商前申请办理无居民海岛利用相关申请手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无居民海岛利用批准通知书》,市县各有关部门不得为无居民海岛利用办理任何手续。
利用无居民海岛进行群众性农牧渔林业生产、以及作为群众性农牧渔林业生产临时栖息地的,利用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利用无居民海岛进行导航通信等非开发性质基础设施建设的、以及因航道建设和滩涂围垦等造成无居民海岛消失或者改变类别工程建设的,利用单位应当凭项目批准文件报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于无居民海岛消失或者改变类别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情况抄送县级民政部门和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报批无居民海岛注销手续。
严格控制在无居民海岛进行开山取石和炸岛填海。因滩涂围垦等原因确需在无居民海岛开山取石和炸岛填海的,应当符合《宁波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宁波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和宁波市砂石开采有关规定,并报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由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依法取得无居民海岛采石许可的,期满后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宁波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宁波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一律不得续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