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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8〕10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无居民海岛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切实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函〔2007〕10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无居民海岛是海陆兼备的海上国土,是我市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载体,也是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的前哨。我市现有700多个无居民岛礁,截止2006年底,已有140多个被不同程度开发利用,这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大多没有经过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沿海地区擅自出让无居民海岛进行开发利用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一些沿海农村擅自将无居民海岛出租给企业和个人进行开发,严重影响了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并有可能威胁到国家安全。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函〔2007〕106号),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保护为主、适度开发原则,把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作为促进海洋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加以落实。
  为加强全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根据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决定建立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能是:督促沿海县(市)、区认真贯彻国家、省和市关于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研制订本市无居民海岛利用管理制度;组织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审核。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海洋渔业局,象山县、宁海县、奉化市、北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无居民海岛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并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坚持以区划规划为指导,切实加强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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