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求,为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抓好普查工作的落实。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和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基层工商、税务管理机构参与清查、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委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工商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经委负责协调;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建委负责协调;涉及劳动工资方面的事项,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市其他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配合和支持普查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及时拨付。各级政府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好各类设备特别是数据处理设备,为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保障普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普查资料搜集、审定和报告权,保障普查数据的如实汇总和上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普查涉及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