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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意见

  (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端正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也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各级各部门必须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牢固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发展中的龙头作用;要始终坚持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有机结合的发展理念,推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要始终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理念,统筹考虑市域城乡空间和环境容量,合理安排城乡产业布局、村镇居民布点、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要始终坚持集约高效的发展理念,按照资源节约利用的原则优化城乡布局,实现经济发展方式和土地利用模式的根本转变;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高度关注民生,不断完善城乡综合配套服务功能,优化住房保障结构,创造宜居宜业的人居环境。
  (三)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政府职责和责任。按照《城乡规划法》确定的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责任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的责任,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对城乡规划工作负总责,对领导、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规划经费的投入,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二、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制定、审批和修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
  (四)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建立宁波特色的城乡规划体系。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是《城乡规划法》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调控城乡在资源环境约束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要积极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和“东扩、北联、南统筹、中提升”区域发展战略,依据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深化完善市域总体规划和相关区域、次区域规划,进一步优化市域城镇体系和城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要以国务院批准的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积极推进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专项(专业)规划的编制进程,进一步优化和提升中心城市功能;各县(市)、镇、乡人民政府要积极履行职责,在依法抓好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小城镇规划的同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认真总结“百千工程”规划经验,加快推进乡、村规划的编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加强各领域、各层次规划间的衔接,积极构建科学合理、相互协调、覆盖城乡、具有宁波特色的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
  (五)突出重点,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进度和覆盖面。依法编制并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土地开发、实施建设项目的法定依据。城市规划批准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必须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专项(专业)规划和分区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组成部分。中心城区要以目前已经批准的专项(专业)规划和分区规划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规划的依据,以保证各类规划的全面实施。为系统合理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行政区划和土地的完整性,合理划分规划编制单元,尽快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力争今年实现建设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针对目前各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相对滞后的状况,各级政府要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工作,加大经费投入,力争在两年内实现建设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各级规划部门在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度的同时,要注意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适用性和合理性,科学指导本地城乡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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