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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镇环境综合整治

宁波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各县级市的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8%以上,各县的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集中污水处理厂废水达标率85%以上。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部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全市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1%以上,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分别达到97%和99%以上,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宁波市区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天数大于292天/年;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分贝的县级以上城市比例大于70%。

22

完善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配套管网建设,尽快提高城市污水截污纳管集中处置率。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投入运行1年内,年实际污水处理量必须达到设计能力的60%以上;投入运行3年以上的,要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

市建委

各县(市)、区政府

23

全面完成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改造和在线监测装置建设。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配套脱氮除磷设施。

市城管局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24

2009年前完成中心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或纳入规划污水处理厂,积极鼓励重点工业镇和其他乡镇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全面完成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老小区内的雨污分流工作,杜绝生活污水经雨水管入河现象。

市建委

 

市城管局、相关县(市)、区政府

25

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建设,推进垃圾处置资源化。继续建设改造一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对现有达不到无害化处理标准的,一律在2010年前完成无害化改造或封场。

市城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26

加快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综合性和专业性处置机构有机结合的固体废弃物处置体系。

市城管局

各县(市)、区政府

27

大力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妥善处置历史遗留的危险废物。

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政府

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市城管局

28

制定并实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规划。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在机动车制造、销售、上牌、年检、维修、淘汰等各个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和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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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29

继续巩固和扩大“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确保宁波市区覆盖率达到100%。重点防治交通噪声、娱乐业噪声、餐饮业油烟和燃煤小型锅炉污染。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



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

完成年存栏猪100头以上、存栏牛10头以上畜禽养殖场(户)排泄物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6%以上。开展水产“千场无公害、万户信得过”活动,推进百万亩生态渔场(塘)建设工程。处理生活污水的行政村比例达到4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行政村覆盖面达到9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实施面积达到200万亩,农药减量控害增效示范面积达到80万亩,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面达70%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分别提高5%。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河沟池塘水面面积不低于现有水平。村庄周围宜林荒山和迹地更新绿化率达95%以上,以乔木树种为主的农田林网控制率达90%以上。

30

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制度,控制散养密集区饲养量。积极推进畜牧业布局调整,加快畜牧生产方式转变,大力推广农牧结合、循环利用的生态养殖模式。

市农业局

各县(市)、区政府

实行规模化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市环保局

31

加快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加强畜牧生态养殖小区和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建设。

市农业局

各县(市)、区政府

32

组织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依据水体承载能力,科学确定水产养殖方式,严格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监管,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

市海洋渔业局

各县(市)、区政府

33

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临近乡镇和行政村的截污纳管建设,实现城乡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不具备截污纳管条件的乡镇和行政村,要因地制宜,采取建设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物技术处置和沼气工程等多种方式,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快实施“百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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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农办、市建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34

按照平原农村“户三包、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置”、偏远山区和海岛农村“就地分拣、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置”的要求,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建立健全村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度,加快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市委农办

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35

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鼓励开发使用有机肥等新型高效肥料。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积极推进秸杆综合利用。

市农业局

各县(市)、区政府

36

疏浚淤积严重的河沟池塘,建立农村河沟池塘长效保洁管理制度,努力恢复河沟池塘自然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严禁随意填埋或改变河沟池塘用途。

市水利局

市委农办、各县(市)、区政府

37

深入开展绿化示范村创建活动,积极推进村庄道路、水体沿岸和庭院绿化,加强农田林网建设与改造,绿化美化村庄和村居周边环境。

市林业局

市委农办、各县(市)、区政府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有效控制海洋环境污染。

38

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因建设项目确需调整区划的,必须从严把关,符合相关条件。探索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加强陆域污染源入海控制。全面清理入海排污口,严格执行持证排污制度,确保达标排放。新建入海排污口必须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市环保局

相关县(市)、区政府

39

统一规划近岸海域和滩涂利用,合理布局水产养殖。加强海洋保护区、渔业资源增殖区建设,严禁在自然产卵区和重要渔业水域布局污染项目。编制并组织实施《象山港海水网箱布局规划》,积极做好养殖规模压缩和富余渔民转产专业工作,加快推行生态养殖模式。

市海洋渔业局

相关县(市)、区政府

40

完善港口、码头、船舶排放油类、化学品、垃圾及生活污水的接收和处理设施,加强修造船业、拆船业的环境监管。强化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市环保局

市海洋渔业局、相关县(市)、区政府

科学控制海岸和海上作业风险,有效防止船舶溢油、泄漏等污染事故发生。

宁波海事局

41

完善赤潮监测系统,建立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机制。

市海洋渔业局

相关县(市)、区政府

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体系,提高应对海上环境事故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

宁波海事局

生态修复保护

全市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20平方公里;废弃矿山生态治理率达90%以上,累计创建绿色矿山15座以上;完成0.23万平方米国省道边坡复绿,“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达70%以上;确保土地退化指数小于15;提升标准农田总体地力,积极开展农田土壤污染修复示范区创建,示范区内农田土壤重度污染区污染程度降低5-10%,中、轻污染区污染程度降低5%左右;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的比重达到50%以上。

42

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土壤污染调查建档、监测和修复制度。开展土壤生态修复综合试点。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43

加强对农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生态保护,强化农田土壤重点污染区的治理和修复。

市农业局

各县(市)、区政府

44

科学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和滩涂围垦,并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

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

45

落实矿业产业政策,加快调整矿业结构和布局,减少矿山数量,促进规模化开采。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备用金制度,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程,最大限度减轻矿山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特别是露天开采矿山的边坡整治和复垦、复绿及景观修复。

市国土资源局

各县(市)、区政府

46

继续开展主要骨干河道、平原河网的清淤、疏浚、清障、保洁、生态护岸等综合治理。科学调度水资源,修复改善河道自然生态。

市水利局

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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