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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2:
  16个省级中心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任务

序号

中心镇

所在地

建设任务

责任单位

1

莼湖

奉化

2009年前建成莼湖镇污水处理厂

奉化市政府

2

西店

宁海

2009年前建成西店镇污水处理厂

宁海县政府

3

西周

象山

2009年前建成西周镇污水处理厂

象山县政府

4

石浦

2009年前建成石浦镇污水处理厂

5

慈城

江北

2008年前污水纳入宁波北区污水处理厂

江北区政府

6

骆驼

镇海

2008年前污水纳入宁波北区污水处理厂

镇海区政府

7

泗门

余姚

2008年前污水纳入小曹娥城市污水处理厂

余姚市政府

8

梁弄

2008年前污水纳入小曹娥城市污水处理厂

9

溪口

奉化

2008年前污水纳入奉化城区污水处理厂

奉化市政府

10

周巷

慈溪

2009年前污水纳入慈溪市域污水处理厂

慈溪市政府

11

观海卫

2009年前污水纳入慈溪市域污水处理厂

12

宁海城关

宁海

完善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污水纳管率

宁海县政府

13

丹城

象山

完善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污水纳管率

象山县政府

14

集士港

鄞州

2009年前污水纳入鄞西污水处理厂

鄞州区政府

15

邱隘

2009年前污水纳入江南污水处理厂

16

咸祥

2009年前污水纳入滨海污水处理厂



  附件3:
  宁波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目标任务书责任分解

类别

主要目标

序号

主要任务

牵头部门

责任单位

污染减排

到2008年底,全市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减排任务完成比例占“十一五”计划总任务的60%以上。到2010年底,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05年下降14.94%以上;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下降47.9%以上(含省属电厂)。

1

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核查、预警、考核和公告等制度建设,按要求建立污染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督促企业建立污染物增量、减量、变量等“三量”台账。

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政府

2

鼓励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加快推进印染、造纸、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市经委

各县(市)、区政府

3

完成“十一五”期间小火电机组关停任务,热电行业力争淘汰中压及以下机组,加快拆除链条炉、抛煤炉和集中供热区域内的分散小锅炉。

市经委

各县(市)、区政府

4

在建设项目环保审查中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政府

5

按照《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加快推进“24·10”工程建设。

---

市建委、市经委、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6

以市级环境保护重点减排监管企业为核心,加强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安装与联网工作,建立健全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政府

水污染防治

全市县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90%以上。2008年、2009年、2010年前,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创建比例分别达到85%、95%和100%。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70%以上。地表水市县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达33%以上。甬江三江口、游山、张鉴矸断面水质达到功能区要求。

7

合理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部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防止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有机污染物监测和防治。

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政府

8

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机制,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政府

县以上城市要按照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快饮用水源及供水工程的联网联调或建设饮用水第二水源及备用水源。

市城管局

9

组织实施甬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实施一批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

市环保局

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委农办、市农业局、相关县(市)、区政府

10

编制实施余姚和慈溪平原河网水污染防治规划。力争河网水体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浓度在2007年的基础上降低10%。

市环保局

余姚市政府、慈溪市政府

工业污染防治

基本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重点工业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到2010年“飞行监测”达标率达80%以上。基本完成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

11

基本解决镇海区、北仑区临港工业废气污染问题。

---

镇海区政府、北仑区政府

12

继续排查流域性、区域性、行业性的突出环境问题,并实行重点监管、挂牌督办、限期整治、动态管理。

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政府

13

深化印染、造纸、化工电镀、食品和电力(热电)等重点行业污染防治。

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政府

14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排污单位无证或超标、超总量排污。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不能限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停业、关闭。对超总量排污的单位,依法实施限产、停产。

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政府

15

理顺辖区内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管理体制,杜绝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一、批小建大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快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区域集中处置和排污单位自行处置相结合、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污染物处理系统。

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政府

16

全面完成国控、省控以上重点污染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超总量排污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政府

全面完成重点耗能企业、重点耗水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

市经委

17

继续推进宁波市工业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即“2412”(2个县、区,4个园区,10个乡镇,20家企业)工程,在重点行业、产业园区、城市和农村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建成一批市级循环经济重点项目。

市经委

各县(市)、区政府

18

加快推进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

市发改委

各县(市)、区政府

19

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将各项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制性要求和节能减排的约束性要求落到实处,强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环境监理、试生产全过程管理,严把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关。依法开展规划环评。

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政府

20

及时安全收贮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

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政府

21

开展全省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消费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按计划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加强执法检查。

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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