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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继续深入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全面实施甬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实施一批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确保流域内水质满足水环境功能要求。
  3.加快推进平原河网水污染防治。加快制订《余姚平原河网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慈溪平原河网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确保余慈平原河网水质稳步改善。力争到2010年,该平原河网水体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浓度比2007年降低10%以上。
  (三)继续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
  1.继续着力解决各地突出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进一步巩固深化市级环保重点监管区整治成果,着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使之成为环境保护和产业提升的示范区。继续排查流域性、区域性、行业性的突出环境问题,并实行重点监管、挂牌督办、限期整治、动态管理。附件1所列7个问题作为第一批市级督办的重点环境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排查本地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建立健全重点环境问题限期整治和督办制度。各地确定的重点督办的环境问题,于2008年5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2.继续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治理。着力深化印染、造纸、化工、电镀、食品和电力(热电)等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突出加强全市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中占90%以上污染负荷企业的环境监管,全面建成必需的治污设施,配套必需的设备,建立规范的环境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排污单位无证或超标、超总量排污。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不能限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停业、关闭。对超总量排污的单位,依法实施限产、停产。
  3.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理顺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管理体制,杜绝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一、批小建大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快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区域集中处置和排污单位自行处置相结合、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污染物处理系统。
  4.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全面完成国控、省控以上重点污染企业和重点耗能、耗水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按计划完成对超标、超总量排污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继续推进宁波市工业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即“2412”(2个县、区,4个园区,10个乡镇,20家企业)工程,加快在重点行业、产业园区、城市和农村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加快推进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积极推进物能循环利用。
  5.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落实各项产业政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制性要求和节能减排的约束性要求,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环境监理、试生产全过程管理,严把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关。
  6.加强放射源监管。及时安全收贮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
  7.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环境监管。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企业和消耗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加强执法检查,确保实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可持续淘汰。
  (四)深入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继续完善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配套管网建设,尽快提高城市污水截污纳管集中处置率。2010年前,全面完成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改造和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建设。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配套脱氮除磷设施。2010年前,全面完成我市十六个省级中心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或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处理(具体任务见附件2)。积极鼓励重点工业镇和其他乡镇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全面完成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老小区内的雨污分流工作,杜绝生活污水经雨水管入河现象。
  2.切实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投入运行1年内,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要确保达到设计能力的60%以上;投入运行3年以上的,要确保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现有污水处理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进行限期治理。
  3.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继续建设改造一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到2010年,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面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对达不到无害化处理标准的,须在2010年前完成无害化改造或封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建设,推进垃圾处置资源化。到2010年,宁波市区(建成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
  4.构建较为完善的固体废弃物处置体系。编制实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划,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综合性和专业性处置有机结合的固体废弃物处置体系。大力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历史遗留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5.加强城市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抓紧制定实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规划。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在机动车制造、销售、上牌、年检、维修、淘汰等各个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和防治措施。继续巩固和扩大“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确保宁波市区覆盖率达到100%。重点防治交通噪声、娱乐业噪声、餐饮业油烟和燃煤小型锅炉污染。
  (五)全面推进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
  1.继续深化养殖业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制度,控制散养密集区饲养量。积极推进畜牧业布局调整,加快畜牧生产方式转变,大力推广农牧结合、循环利用的生态养殖模式。实行规模化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快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加强畜牧生态养殖小区和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建设。
  加快推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推广生态健康水产养殖模式。组织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依据水体承载能力,修编水产养殖规划,科学确定水产养殖方式,严格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继续开展水产“千场无公害、万户信得过”活动,推进百万亩生态渔场(塘)建设工程。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监管,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2.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与城镇污水处理厂临近的乡镇和行政村,要加快推进截污纳管,实现城乡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不具备截污纳管条件的乡镇和行政村,要因地制宜,采取建设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物技术处置和沼气工程等多种方式,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快实施“百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到2010年,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达到40%以上。
  3.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按照平原农村“户三包、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置”、偏远山区和海岛农村“就地分拣、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置”的要求,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建立健全村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制度,加快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4.大力开展化肥农药污染防治。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鼓励开发使用有机肥等新型高效肥料。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到201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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