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宁波市交通重点工程征迁工作的补充通知
(甬政发〔200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关于做好宁波市交通重点工程征迁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6〕72号)下发以来,我市交通重点工程征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现就我市交通重点工程征迁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拆迁范围
拆迁范围严格按照建设部和交通部关于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要求执行。征地红线范围内及妨碍工程实施的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及有关管线均属拆迁迁移范围。在公路用地红线外两侧各5米范围内及因工程建设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情况可以列入补偿范围。
二、关于补偿标准
(一)民宅拆迁补偿。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及被拆迁户对安置方式的意愿,按当地的拆迁补偿标准,结合安置用地的批复及使用情况,统筹安置。要本着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依据有关政策,充分利用已批准的安置用地,如有节余,按当地同类商品房的市场土地价核算。
(二)“三线”改移补偿。管线改移补偿根据现状规模和现行市场材料价格及行业技术标准,按照成本价确定。若提高管线迁移建设标准,增加部分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
(三)企业安置用地及补偿。厂矿企业的拆迁安置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土地价格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土地性质,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有关税费标准。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各项税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标准。
三、关于考核
市政府《关于做好宁波市交通重点工程征迁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6〕72号)中的3%考核费,重新确定为以下三项:
(一)工作经费。在核定的征地及拆迁补偿费用的基础上,再按照征地面积2000元/亩,拆迁面积20元/平方米增加,作为县(市)、区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
(二)其它补偿费。边角地、死角地只补偿不征用。在核定的征地及拆迁补偿费用的基础上增加5%,用于增加的地方“三改”和边角地、死角地补偿及其它征迁费用。
(三)考核经费。征地及拆迁工作由市交通局会同市重点办、国土、审计等部门和项目业主实施专项考核,对按时做好土地报批、按时完成征地及拆迁工作,工程建设期间和谐稳定的,在按核定的征地及拆迁费用基础上增加1%的经费,用于工作经费和征迁费。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