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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接到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示范工程要求,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评审;评审通过批准后,列入秦皇岛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并统一行文公布。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应用、运行管理等工作,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成套节能技术与产品,提高档次,发挥其示范与先导作用,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
  第七条 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建设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报市建设局备案。开工后每半年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市建设局根据施工进度,对项目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小组,对示范工程进行验收。
  第九条 申请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批准的《秦皇岛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书》;
  (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报告(包括节能设计、建筑节能新技术应用、施工建设、运行管理、节能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节能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
  (五)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测试报告及产品合格证;
  (六)建筑节能新技术应用施工的影像资料;
  (七)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条 竣工验收小组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应进行监督核实。有关专家必须认真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查验施工现场,提出监督核实意见,并为建设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 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秦皇岛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证书和标牌。标牌应镶贴在示范工程的主要入口。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示范工程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经我市向建设部、省建设厅等部门推荐申报的节能示范工程项目,将全部从秦皇岛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中产生;
  (二)返还全部“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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