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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制订的《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制度,指凡在本省生产加工和进入本省销售食用农产品,由生产加工者提供相关供货凭证,经营者索取相关进货销售凭证的制度。

  (二)实行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的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种养殖基地,以及从事经营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餐饮业、集体食堂,重点是县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

  二、职责分工

  (三)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省编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编〔2005〕3号)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工作,其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农业、渔业、林业等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监部门负责以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加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经贸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集体食堂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财政、公安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做好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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