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仍按《郑州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试行)》(郑政办〔2007〕2号)规定执行。
二、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在原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由原来的60%、55%、50%(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提高到65%、60%、55%。
三、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实行优惠待遇
为了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300元降低到200元。
四、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机制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居民,连续缴费每满3年,其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5000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5000元;以后,每连续缴费满3年,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再各增加5000元;以此类推,但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最高只能分别增加20000元,加上原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25000元和补充医疗保险的3500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每年累计可达100000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年累计45000元,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年累计55000元)。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年限不得超过3年,否则,再次参保时连续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五、农民工在郑上学子女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与郑州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其在郑州市市区上学的子女在原籍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以自愿在郑州市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所在学校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六、市财政对县(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
18周岁以下县(市)(不含巩义市、中牟县)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18周岁及以上县(市)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