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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郑政〔200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规定(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现对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降低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数额
  (一)18周岁以下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数额不变,仍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5元,区财政补助5元,个人缴纳数额由原来的50元降低为20元。
  (二)18周岁及以上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数额不变,仍为每人每年3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70元,区财政补助50元,个人缴费由原来的250元降低为150元。
  (三)市属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数额不变,仍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市财政补助70元,个人缴费由原来的50元降低为20元。
  部属、省属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数额不变,仍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市财政补助70元,个人缴费由原来的50元降低为20元,待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相应冲减市财政补助。
  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以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也可以缴纳半年的医疗保险费,大中专学生不设立个人账户,实行门诊医疗费统筹,其标准为人均20元,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参保人数拨付给学校。门诊医疗费统筹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制定。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所在学校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四)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负担:18周岁以下,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15元,区财政补助10元;18周岁及以上,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140元,区财政补助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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