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努力解决国有农林渔场职工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一)促进职工就业再就业。将国有农林渔场下岗职工、分流安置人员和被征地职工家庭就业再就业,纳入当地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一管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国有农林渔场社区要开展就业服务工作,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分流安置职工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当地政府的有关政策扶持。把国有农林渔场职工再就业培训纳入“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提高职工劳动技能水平,增强转移就业能力,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二)全面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妥善处理国有农林渔场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困难职工欠缴养老保险费以及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遗留问题。2008年底前,所有国有农林渔场职工均应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省财政对有关县(市、区)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可根据“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原则,参照国有农林渔场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办法,妥善解决国有农林渔场长期临时工(家属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纳入所在城镇低保救济范围。
(三)逐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各地要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要求,通过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综合改造等办法,多途径解决国有农林渔场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对地处偏僻、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农林渔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可利用自用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妥善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历史遗留问题。要关心职工生活,特别是要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农业部
公安部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垦发〔2003〕2号)要求,落实国有农林渔场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妥善解决好国有农林渔场拖欠职工工资、住房改革等历史遗留问题,认真抓好安全生产、信访等工作,落实责任,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确保农林渔场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