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职工生活区整治。将职工居住集聚度较高的国有农林渔场生活区纳入“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建设范围,享受同等扶持和奖励政策。加快推进国有农林渔场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集中处理,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将国有农林渔场居民饮用水纳入“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立统一的供水工程体系,切实解决国有农林渔场居民安全饮水问题。
六、加强国有农林渔场资产管理
(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国有农林渔场需要迁移、撤销建制或改变隶属关系的,须报经批准设立的政府同意。国有农林渔场设立、变更、撤销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和土地出让、合资、股份经营、委托经营、抵押等方式改变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关系的,须根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评估和报批。
(二)依法保护国有农林渔场土地权益。国有农林渔场的财产、土地及其他资源均属国家所有,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国有农林渔场对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土地和其他资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平调。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收回国有农林渔场土地使用权。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做好国有农林渔场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妥善调处国有农林渔场与周边农村、相关单位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依法确认国有农林渔场土地使用权。
(三)加强国有农林渔场土地管理。要根据国有农林渔场土地利用现状和发展定位,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纳入所在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报省农林渔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国有农林渔场土地权证管理,严肃查处非法侵占国有农林渔场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规范审批程序,因国家建设需收回或使用国有农林渔场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予以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地职工社会保障等费用。在上报用地审批之前,应通过召开国有农林渔场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完善补偿安置方案,并经相关国有农林渔场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加强对国有农林渔场土地补偿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和职工权益不受损害。
(四)落实国有农林渔场土地开发利用优惠政策。国有农林渔场土地列入当地统一规划开发建设的,应统筹安排国有农林渔场参与开发。国有农林渔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参照当地征收集体土地的相关规定和留地比例给国有农林渔场,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开发建设。国有农林渔场利用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除按规定交足国家应收的税费部分外,其他地方性收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国有农林渔场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租赁和入股所得收益,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由地方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预算,按其相应的收缴额度安排给国有农林渔场,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改善基础设施、补充职工社会保障资金和社区建设等。落实农林渔场享受周边农村在土地整理及标准农田建设、退宅还耕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等方面同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