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出台的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类支农惠农政策,都应统筹考虑国有农林渔场。凡按规定适用于国有农林渔场的优惠政策,要落实到位,并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在改革过程中,继续保留国有农业事业场的事业经费,并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力争逐年增加。要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免除农业职工土地承包费中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费用,减轻职工负担,农林渔场由此减少的收入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国有林场进一步扩大生态公益林建设面积,从2008年起,省对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按“分类分档补偿”试点的要求,优先予以安排,具体由地方政府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三)加快科技进步。积极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机具和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农产品精深加工等先进适用技术。坚持产学研相结合,进一步加大国有农林渔场科技示范推广奖励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强国有农林渔场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实用人才的培养,努力提高国有农林渔场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创新经营机制。坚持和完善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切实保障职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创新经营方式,推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效益。从事种质资源保护、良种繁育的农林渔场,要通过招标等途径探索种质资源市场化开发与保护的路子。
五、推进国有农林渔场新社区建设
(一)将国有农林渔场纳入新农村建设范围。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把国有农林渔场纳入新农村建设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总体规划、中心镇规划等各类规划,统筹安排,同等享受当地有关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政策。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安排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国有农林渔场,使国有农林渔场享受与周边农村同等的扶持政策。凡符合“康庄工程”、“千库保安”、“万里河道整治”等工程立项条件的,要优先立项,支持国有农林渔场开展道路建设、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河道疏浚整治。把国有农林渔场用电纳入全省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程,统一规划与组织实施。支持国有农林渔场广播和有线电视网更新改造。2008-2010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国有农林渔场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县(市、区)也要安排资金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