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的信息内容属于医疗广告的,应当按照《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登载或转载疫情、重大卫生事件、卫生政策等有关卫生信息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属于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范畴,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从事网上诊断、治疗活动属于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的范畴,系医疗行为,必须遵守
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卫生部《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对全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实行动态监管审核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审核意见分为“年度审核合格”、“责令整改”、“取消专项服务资格”、“关闭网站”四种。
已取得相应前置审批许可的网站应在规定的年审时间前一个月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年审。
对于已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网站存在超范围提供信息服务、未在网站主页标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前置审批文号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的审核意见;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整改的,应当依法作出“取消专项服务资格”、“关闭网站”的审核不合格意见。
对于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网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意见”,对限期内拒不补办前置审批手续的网站,依法作出“关闭网站”的审核意见。
对于未取得相应前置审批文件,又存在提供医疗广告信息、开展诊疗活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网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作出“关闭网站”的审核意见。
省通信管理局对于审核意见为“取消专项服务资格”,应依法变更经营许可服务项目或备案服务项目,对于审核意见为“关闭网站”的,应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并通知相关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