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发挥保险功能
9.进一步扩大农业农村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扩大到所有农业县(市、区)范围,扩大农产品试点品种,完善林木保险条款;调整水稻和生猪的保险费率;提高政府财政保费补助比例等措施,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继续巩固和深化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成果,提高农户参保比例。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其他涉农保险业务,进一步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金融服务“三农”中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浙江保监局配合)
10.积极推进保险业发展。支持浙商保险、信泰人寿加快发展,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为经济社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各类优质资本投资设立总部在我省的保险公司,培育保险机构。鼓励责任险、养老险、健康险和汽车险等中外特色保险公司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发展服务地方社会经济的特色保险业务。继续探索浙江特色的涉农保险新模式,扩大保险业务。积极支持保险公司在浙江进行保险资金运用扩权的试点,引导保险资金以设立产业基金、投资入股等方式支持我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参与我省地方金融机构改革。(责任单位:浙江保监局、省金融办)
四、加大对金融的政策支持
11.设立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三农”、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支持等。对来浙设立总部的金融机构,在财税政策、土地使用、住房和教育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支持金融机构改革重组、化解风险和历史包袱。条件成熟时,探索组建金融控股平台,推动地方金融业的改革发展,提升浙江金融业整体竞争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12.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市、县可根据当地财力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对农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按照“专款专用、结余留成、滚动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专门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农信担保机构服务“三农”贷款和担保的风险补偿。(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金融办、省农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省农信联社配合)
13.加大对财政支农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享有财政资金补助奖励的支农项目,由支农金融机构根据条件和项目需要配以农业专项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依据当地或项目开发的投资规模、偿还能力、信用程度、自有资金比例确定配套信贷资金。农口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安排涉农资金补助奖励时,可将相关项目推荐给支农金融机构。发挥社会资金的支农能力,各级农口部门及下属相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在支农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存放支农扶农资金。鼓励部分政府部门、乡镇将资金存入稳健经营的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增强信贷支农能力。(责任单位:省农办、省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农信联社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