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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


  四十六、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省人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四)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形势。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七、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政府行政规章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八、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省长确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九、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向省长请假。省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省长报告。

  五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长签发。

  五十一、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主持召开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五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省政府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确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报批;省政府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要求其他部门和市、县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出席会议的须报省政府批准。全省性大会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便捷、节俭、高效的会议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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