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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建立新开工项目公告制度,并逐步建立全省投资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自2008年起,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省发改委门户网站,实行新开工项目信息录入、审核和公告制度,并逐步扩大范围。
  网上录入:投资主管部门通过省发改委门户网站将具备上述开工条件的项目有关信息经预审后进行录入。录入分工按属地原则。省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负责跨省、市区域项目的录入,设区市发展改革、经贸等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跨县(市、区)项目的录入,县(市、区)发展改革、经贸等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项目的录入。每月1-10日为新开工项目信息录入时间。
  网上审核:省、市、县(市、区)相关部门通过登录省发改委门户网站,对本部门审批或许可文件进行审核,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或许可文件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审核。每月11-15日和16-20日分别为县(市、区)、市相关部门网上审核时间,21日至月底为省级相关部门网上审核时间。不予通过审核的项目,应说明原因,自动退回录入单位,在条件完备后重新录入报送。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网上审核的,自动视为全部通过审核。
  网上公告:省发改委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五、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报送相关信息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上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对下级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并已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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