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
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三、健全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分工协作机制
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评估、审查等手续是否完备。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的规划许可手续是否完备有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是否已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是否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是否完备有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是否依法完成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并督促所属行业项目单位做好新开工项目有关工作。
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经贸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衔接配合,严格依法依规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要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同时,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和改进对项目建设特别是重点项目建设的服务工作,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要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尽快办理各项手续,推动我省投资平稳较快增长和结构优化升级。
四、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互通和公告制度
加强新开工项目信息交流、沟通和管理,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评审批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