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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8〕3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我省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的管理工作,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新开工项目管理总体情况良好,但是,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渠道多样化,一些新开工项目建设不同程度存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的管理,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断深化我省投资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重要保证。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投资项目开工建设的必备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对年综合耗能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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