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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金融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级政府金融工作组织体系,明确承担金融工作的相关机构。加强省金融办与中央驻浙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建立信息及工作动态互通、合作、交流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帮助解决金融机构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有效政策措施,提供相应的便利和高效率的服务。
  (二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设立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三农”、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支持等。条件成熟时,探索组建金融控股平台,推动地方金融业的改革发展,提升浙江金融业整体竞争力。
  (二十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按照建设“信用浙江”要求,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加快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大力推进和完善行业信用建设,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扩大信息入库面和使用范围。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制度,强化失信惩戒机制。遵循国际通行的基本金融监管规则,逐步对金融机构实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市场制约机制。适应金融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发展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投资理财等中介机构。
  (二十二)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加大金融业宣传力度,普及金融知识,加强投资者教育,培育信用文化,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区域金融发展环境。依法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大力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骗保骗赔行为,加强金融债权司法保护。依法取缔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地下保单、非法外汇、非法发行股票及证券交易等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坚决打击金融欺诈、高利贷等非法活动。加强典当、担保、寄售(寄卖)、非融资租赁信用评级等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注重行业发展环境创造,强化行业运行动态监管,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推动行业整合和规范发展。健全担保体系,完善风险补偿与分散功能,增强担保行业抗风险能力。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构筑健康、规范、有序的金融发展环境。
  (二十三)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与创新。积极支持和引导地方金融机构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技术和创新经验。鼓励金融机构在服务品种、风险控制、降低营运成本、提高服务效率等方面进行创新,尤其是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三农”的业务创新。
  (二十四)建设金融机构集聚区。以长三角金融一体化为契机,以杭州、宁波为核心区块,推进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吸引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其后援服务机构集聚,尤其是国内外知名的,实力雄厚的基金类、投资类专业机构,把杭州培育成为长三角地区一个重要的资产管理中心,增强金融的集聚和辐射功能。省内金融较发达的其他市,可以加强规划,建设有特色的专业化金融街区。对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经省有关部门确认,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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