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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金融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四)积极培育保险机构。支持浙商保险、信泰人寿加快发展,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水平,加快实现上市融资,提高为经济社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各类优质资本投资设立总部在我省的保险公司。鼓励责任险、养老险、健康险和汽车险等中外特色保险公司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通过重组和并购等市场化方式,培育一批品牌信誉好、专业技术强、管理水平高的龙头保险专业公司。
  (十五)积极发展服务地方社会经济的特色保险业务。积极发展区域性特色保险产品,是我省保险业创新的主导方向。鼓励开发符合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积极发展“三农”保险,探索政府补贴与商业运作相结合的具有浙江特色的保险发展模式;着力拓展责任保险,重点在公众场所、食品安全、旅游行业、高危行业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突破。加快养老健康保险,重点开发补充型保险产品,参与和推动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积极支持保险公司在浙江进行保险资金运用扩权的试点,引导保险资金以设立产业基金、投资入股等方式支持我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参与我省地方金融机构改革。
  六、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十六)发挥各类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的主体作用。支持各金融机构多渠道充实资本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内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经营风险。进一步加强全省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协会的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合规经营。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资产与财务的动态监测,积极探索建立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积极争取存款保险试点。
  (十七)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正确认识金融监管和金融发展的辩证关系,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重点关注系统性、交叉性风险。加强政府部门与中央驻浙金融监管机构的联系,建立重大事项通报及金融风险预警通报制度,实现金融产业发展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风险处置责任。
  (十八)规范引导民间融资行为。切实改善投资环境,增强政策的透明度,明确民间融资和非法金融业务的界限,满足民间资金投资多元化需求,鼓励并引导民间资金有序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为发展地方经济作贡献。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分析和监测民间融资情况,防止不法分子以民间融资名义开展非法金融活动,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七、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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