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07年11月底以前退休的,以2007年12月份单位负担实际发放的正常生活费为依据计算“补差”。对2007年12月1日以后退休的,以退休第1个月领取的正常生活费为依据计算“补差”,但其正常生活费应不低于2007年11月底以前同类退休人员的水平。对单位集中在年度某几个月份发放生活费的,按当年实际发放正常生活费总数除以12个月计算月生活费。
四、资金筹措
1、本次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提高生活费所需补助资金全部由财政负担。
2、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此次核定的金额固定安排。在实际落实过程中若有不足,不足部分由各级自行解决。
五、资金拨付
1、省财政对市县财政资金拨付: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在省核定的生活补助资金额度内,结合所属各县(市、区)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生活费实际发放水平,提出全市(含省直管试点县)的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意见,资金分配意见要尽可能符合各县(市、区)的实际需要。设区市资金分配意见请于5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设区市财政部门上报的分县(市、区)资金分配意见下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按预算级次拨付到位。
2、各级财政对同级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资金拨付:由单位按规定“补差”标准据实计算补助资金,并填写《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生活补助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表2),经同级相关主管部门核实后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实拨付资金。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对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实行生活补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关系到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协调,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2、规范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方案,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同时,要指导和督促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制订具体的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办法,单位的具体发放办法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对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要全部纳入补助范围,并按照不低于320元/月的要求落实到位。要实行公示制度,确保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每个环节的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生活补助资金发放档案,将享受生活补助的退休职工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据实发放。要加强对单位的工资财务管理,各单位不得因为有财政“补差”政策而故意减少本应由单位负担的退休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