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财农[2008]78号)


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中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低的退休职工的生活补助水平,2008年省财政增加安排2500万元,按个人月均生活费不低于320元的水平,采取“补差”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给予生活补助。经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共同研究,现将《2008年全省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生活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2008年全省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8年全省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2008年省财政继续提高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中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低的退休职工的生活补助水平。2008年全省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生活补助实施方案如下:
  一、补助原则
  1、向最困难退休职工倾斜的原则。生活补助资金应发放给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中最困难最需要补助的退休职工。
  2、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生活补助资金的发放要公正、公平,过程要公开,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要张榜公布,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3、专款专用的原则。此项资金专门用于困难退休职工的生活补助,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开支。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中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低的退休职工。享受生活补助的退休职工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2、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领取养老保险金;
  3、领取的月正常生活费低于320元。
  三、补助方式
  财政采取“补差”方式,对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给予生活补助,即:按退休职工个人月均生活费不低于320元的水平,对低于320元的,由财政“补差”,提高到320元/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