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口岸区内悬挂标牌横额管理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府口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办对2001年12月31日前我办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口岸区内悬挂标牌横额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各检查站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办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八日
口岸各单位:
口岸是国家的重要门户,是口岸查验单位行使国家职能的场所。口岸现场的管理水平,既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精神面貌,也将给入出境人员留下印象。为使口岸管理逐步规范化、法制化,营造一个庄重美观、宽松和谐的通关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口岸区内悬挂标志牌、标语口号的管理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一线口岸、二线通道内,除统一规划悬挂的业务指示标牌外,各单位不得各自悬挂张贴各种宣传口号、业务标语等横额条幅。
二、各单位必需的名称和业务指示标牌,今后将按照统一规格、统一字体(用中、英文,简体字)、统一标识(国际通用)、统一材料、统一颜色、统一制作的要求办理。
三、今后各单位需要增添的标识牌,须报市口岸办审核同意后,按上述要求制作悬挂。
请各单位严格按此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