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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筹建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通知

  (二)学校建立董事会与校党委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校委会与校党委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和讨论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成立学生会,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制度及学校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举办者出资,收取学生学杂费及其他形式的经费筹措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组成,学校资产属非公有制性质。截止到2007年底,学校总资产数额为11323.8万元,净资产6361.7万元。其中举办者出资60万元,办学积累6301.7万元。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及办学积累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同时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的权利: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办学规定制订招生方案;制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工资和津贴分配;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学校的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开展教学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抓好学校的安全及稳定工作;抓好每届毕业生的安置就业工作;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保护学校各项财产,防止学校资产流失;接受董事会的审查,每学期向董事会汇报一次学校工作。学校在筹建期满和正式审批后,将正式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并自觉接受其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安全稳定等各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 变更、终止事由及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的变更程序:学校需要变更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层次、校长或进行分立、合并等变更事宜时,由举办者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在妥善安置在校学生,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上报审批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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