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指南》、《目录》、《年报》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送交单位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市档案馆送交纸质文本一份,送交纸质文本应为原件;并通过政务网传输平台在5 个工作日内在线送交或采用离线方式送交电子文本及其目录索引(泉州市档案馆政务网邮箱:qzswdaj@mail.qz.fj.cn),电子文本应符合有关文件格式(附件1),目录索引的数据结构应符合《泉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的要求。
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或文号责任单位负责送交。
八、政府公开信息修改或者废止时,送交单位应及时将修改后的政府公开信息及其目录索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送交市档案馆。
九、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送交单位送交政府公开信息时,应附上加盖公章的《政府公开信息交接文据》(附件2)一式两份;市档案馆确认无误后,应加盖公章,交接双方各执一份;通过在线传输政府公开信息的,可在信息报送系统中加以确认。
十、送交单位应将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市档案馆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
十一、市档案馆应定期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
十二、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定期对送交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十三、对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或者不及时送交已变更的政府公开信息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十四、本规定自二〇〇八年五月一日开始施行。
附件:1. 电子文本送交格式
2. 政府公开信息交接文据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