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政办〔2008〕89 号)
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泉州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8 年5 月1 日起实行,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泉州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规定
一、为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福建省政府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按照
《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送交内容包括政府公开信息及其目录索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
三、本规定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是指市直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送交单位)。
四、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泉州市人民政府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市档案馆设置的查阅场所。
五、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