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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4.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 万元;

  5.停车场面积不小于500 平方米;

  6.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200 平方米;

  7.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劳动规章等管理制度;

  8.其他。

  (二)申请设立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应向所辖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 日内,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审核并上报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 日内,按照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和申请者的条件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应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取得

  (一)经营权是指出租汽车客运企业通过规定程序取得的运力,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权利。

  经营权属国家所有,经营权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结合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违约金等经济保障手段,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和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予以配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转包、买卖经营权等。

  (二)经营权实行总量控制。泉州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中心城区经营权数量发展计划;其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城区范围、人口状况、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调整经营权数量的需求,报泉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并编制计划。全市经营权数量编制计划须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参加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的投标人应按招标投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确定中标人后,将中标人投标保证金50%的金额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经营过程中不得要求退回履约保证金。

  (四)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的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中标人应具备各项条件要求,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向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并在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之日起120 日内将车辆投入营运。

  (五)经营权实行有效期制度;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经营权期限为6 年;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经营权期限为8 年。经营权期满后,经营权由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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