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政文〔2008〕4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
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乘客、出租汽车客运企业、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据本规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根据乘客意愿向乘客提供客运服务,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五座小轿车。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管理机构
(一)管理机构
泉州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公安、规划、工商、物价、质量监督、财政、劳动保障、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二)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定期协商妥善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参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工作。
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设立
(一)具备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条件:
1.申请人持有泉州市所辖县(市、区)户籍且满5 年以上;
2.提供设立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章程;
3.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