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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节能办公室关于泉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意见(试行)及节能目标部门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2、定性考核节能措施执行情况。满分为60 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 分以上)、完成(80-94 分)、基本完成(60-80 分)和未完成(60 分以下)4 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列入未完成等级。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件1、附件2。

  三、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上述考核内容的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1 月底前报市政府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备案。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于当年1 月20 日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办。市节能办召集市发改委、经委、监察局、人事局、统计局、国资委、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监测报告,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当年3 月10 日前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三)对列入省“200 家企业节能行动”的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国资委、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要于当年1 月10 日前,向市经委提交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国资委、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监测报告,对列入省“200家企业节能行动”的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2 月25 日前报送市政府。

  (四)其它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当年1 月10 日前,向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经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监测报告,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于当年1 月25 日前将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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