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节能办公室关于泉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意见(试行)及节能目标部门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泉政文〔2008〕7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市政府节能办公室制定的《泉州市单位GDP 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意见(试行)》及《泉州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部门责任分解表》,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泉州市单位GDP 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意见(试行)
(市政府节能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
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节能办关于福建省单位GDP 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节能目标部门责任分解表的通知》(闽政文〔2008〕63 号)精神,为进一步抓好我市节能工作,确保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我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百家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泉政文〔2006〕408 号)和每年度市政府分解下达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的年度单位GDP 能耗下降指标所确定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指标,评分考核,满分为100 分。
1、定量考核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定量考核根据上述考核内容所确定指标为基准,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 分;市百家重点耗能企业按照市经委下达的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