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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意见

  (十七)各类商业银行要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商业银行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农业银行充分发挥好连接城乡的传统优势,推进贷款审批权限适度下放的信贷管理创新,提高“三农”新增贷款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完善服务组织架构和优化网点布局,开发贴近“三农”的金融产品,在资源分配上向县域和“三农”倾斜,加大对农村城镇化、农业龙头企业、扶贫龙头企业、农村商贸物流体系建设、农村中小企业、农民创业等各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到欠发达地区设立机构网点,向县域和农村延伸服务网络。各类商业银行要扩大对农村基层机构的信贷授权,改进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
  (十八)发挥社会资金的支农能力。各级农口部门及下属相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在支农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存放支农扶农资金。鼓励部分政府部门、乡镇将资金存入稳健经营的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支持支农金融机构扩大资金来源,增强信贷支农能力。
  (十九)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市、县可根据当地财力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对农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按照“专款专用、结余留成、滚动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专门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农信担保机构服务“三农”贷款和担保的风险补偿。
  (二十)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开展农村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征集,着手组织农户信用档案征集和农户信用评价试点,以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为载体,共同构建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村信用社、农户四位一体的农村信用服务体系。对信用农户实行贷款优先、简化手续、额度放宽、利率优惠;对有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和个人实行通报、停贷等联手制裁措施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一)因地制宜制定促进金融服务“三农”的引导政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县域经济实际,根据我省农业产业布局的差异性和新农村建设需要,可以制定相关的引导扶持政策,扶持涉农担保机构,对长期诚信经营的农业大户适当贴息。省金融办、省财政厅、金融管理部门和涉农部门要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十二)加强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组织领导。金融服务“三农”发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省金融办会同省农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金融管理机构和相关涉农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界定服务“三农”的重点范围,及时做好全省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组织协调和业务创新指导工作,及时跟踪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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