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生产性工业企业土地收储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政办〔2008〕106 号)
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利用银行土地储备贷款,加强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管理,依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 号),经市政府第20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财政局起草的《泉州市市级土地储备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泉州市市级土地储备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为了更好地利用银行土地储备贷款,加强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管理,保证贷款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偿还,依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 号),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土地储备贷款是指以市政府决定收储的项目用地及地上物进行抵押,或以原存量土地和财产进行抵押,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还贷资金来源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的短期周转贷款。
(三)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和管理应以资金安全为前提、以提高效益为目标,严格执行贷款使用计划,保证储备需要,提高周转速度,降低成本费用。该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
(四)贷款主体是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土地储备贷款的借入及还本付息。
(五)贷款银行由市政府通过招投标确定二家商业银行。
二、土地储备贷款规模及贷款的借入
(一)土地储备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提出年度土地储备贷款举借规模、使用计划初步意见,并按宗地列出贷款资金需求、预期收益明细,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项目有效益,还款有保证,风险可调控,财力可承受”的原则予以审核后,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