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九章 举办者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举办者是自筹资金,在学院创立阶段投资办学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各举办者通过自行担任或推举董事的方式进入董事会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对学院的发展方针和方向提出建议;
(三)查阅包括董事会会议在内的各种会议记录;
(四)对学院的财务状况有知情权。
第二十六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严格依照国家的规定行使权利;
(二)筹措学院办学经费;
(三)严格保守学院各种不宜公开的资料和秘密;
(四)对学院的发展进行适时、适当的监督,保障学院的健康发展;
(五)不得提前抽回投入的办学经费,以保障学院的健康、长期发展;
(六)限于各自的投资对学院的亏损承担责任。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修改学院章程须经董事会讨论,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 学院变更
(一)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院终止事由
(一)因故无法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